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明确各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市水务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规模等,明确各区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