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须进入物业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