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本市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小区治安,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毁绿、室内从事餐饮经营违规排放油烟等行为;
(七)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应急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在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广告违法等行为;
(十)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区绿化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一)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网络运营管理;
(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快递服务站和智能快件箱等设施的寄递服务规范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