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