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