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认定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