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对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物业的消防用水,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应对火灾的电力、燃气、热力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