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