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的分配、使用;(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环境卫生、动物饲养、植物种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四)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