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