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