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应当向业主公告。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交接记录;
(六)其他有关承接查验资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