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蚊虫繁殖与孳生密度,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各类水体和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绿地,以及地下管井、污水沟渠等易孳生蚊虫的区域,实施分区、分类化学防治。
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化学防治时,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防治频次、方法和时间,科学、安全、依法规范用药;在居民小区开展防治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合理安排药物喷洒时段,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在公园广场、居民小区、道路两侧等公共绿地实施药物喷洒后,应当通知公共绿地管理者三日内不得进行绿化浇水,避免影响药物灭蚊效果。
专业服务机构对地下管井实施化学防治时,供热、给排水等单位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