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蚊虫防治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控制蚊虫密度达到国家标准C级(外环境蚊虫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以上。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蚊虫孳生地治理纳入城市更新行动,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开展蚊虫密度监测和蚊虫种群抗药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蚊虫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