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蚊幼虫孳生地、户外人员密集场所,采取设置诱(灭)蚊灯、粘蚊纸,种植驱蚊植物等方式,实现物理防治蚊虫的效果。

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在湖泊、水塘等自然水体,以及公园广场中的季节性人工水体,可以依法采取投放蛙类、鱼苗、泥鳅、蜻蜓虫卵等生物手段,预防或者减少水体区域蚊幼孳生。

鼓励单位和家庭配置纱门纱窗、诱(灭)蚊灯等防蚊灭蚊设施,合理使用蚊香、蚊虫驱避剂,做好单位和个人防护。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