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做好其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区域和家庭院落,以及相关区域的蚊虫预防控制和环境治理工作,保持环境干净整洁,防止蚊虫孳生,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蚊虫危害发生。

建成区及其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积水坑、水塘、湿地、季节性人工水体的管理单位作为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除淤泥和芦苇杂草、连通水系、填埋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蚊虫孳生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居民小区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积水清理,配合开展蚊虫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