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蚊虫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蚊虫治理工作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有效控制蚊虫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治理,消除蚊虫孳生地。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蚊虫治理工作,加强蚊虫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自觉防治意识,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蚊虫防治工作,并适时公布蚊虫防治分区、分类信息以及相关防治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虫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