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必要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可行性等,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