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等,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立法规划中产生。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