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每届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任期第一年完成本届立法规划的编制,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