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