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北之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北之江流域水资源,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