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立目标管理,强化考核问责。北之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流的管护、巡查等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