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信息纳入市人民政府综合信息平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北之江流域水功能区划及管理目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作为评价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