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