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北之江流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管理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