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