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北之江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溪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资源调配要求,节约用水。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