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北之江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溪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资源调配要求,节约用水。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