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划推进城乡统一供水,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并可以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式取水和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