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市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根据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科学安排北之江流域用水总量。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