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市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根据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科学安排北之江流域用水总量。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