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鼓励各行业使用再生水,推广雨水收集和利用装置。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