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鼓励在北之江流域地区发展生态、有机农业。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新技术,农药、化肥科学使用技术,减少种植业面源污染。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北之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在北之江干流及其支流沿岸乡镇、村屯逐步建立、推行农用化学物品包装物以及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制度。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