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北之江流域进行的工业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流域相关规划和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规划、建设、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收集和处理工业企业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