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北之江流域畜禽养殖的发展、规划、布局、建设等应当符合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与北之江流域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北之江流域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控工作。
北之江流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北之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北之江流域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