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北之江流域的采矿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禁止在地下河集水区、地下水漏斗区进行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