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之江流域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溪源湿地等重要水源涵养空间的保护,通过编制湿地保护实施方案,公布重点保护湿地名录,创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现有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并根据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