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落石危险区及危岩区取土、挖砂、采石;(二)进行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勘查、采矿;(三)炼山、擅自全垦整地;(四)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以及其他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林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