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北之江流域水源涵养保护的需要,划定封山育林区域,确定封山育林区域四至、期限,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封山育林区域公布实施后,设定该封山育林区的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日常巡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