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之江流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之江干流及其思练河、白山河、石仁河、古塔河等支流的汇水面积内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