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北之江流域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