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入河(湖)排污口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