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矿企业、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北之江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