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共安全隐患;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