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倡导第八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六)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共安全隐患;(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