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适当距离,有序礼让;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四)节约能源资源,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绿色出行,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厉行节约,减少餐饮浪费;
(六)举办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简朴健康的婚庆事宜,不办或者简单办理其他喜庆事宜;
(七)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讲究卫生等良好的家教家风,争创文明家庭;
(八)厚养薄葬、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九)积极参加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