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