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刺激性气味的物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