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