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擅自在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四)在市区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