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时未使用犬链牵引、未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带犬只到公共汽车或者到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给他人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