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四)在市区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